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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民政局行政強制清單

    來源: 鹿寨縣民政局  |   發布日期: 2023-07-10 16:30

    序號

    權力分類

    權力清單

    責任清單

    備注

    項目名稱

    子項名稱

    實施主體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1

    行政強制

    對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的行政強制


    縣民政局

    【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1.催告責任:民政部門對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和被撤銷登記的應當催告違法行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達催告書并直接送達當事人。
    ????2.聽取陳述申辯責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強制決定之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3.決定責任:當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門應通過調查取證,依照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是否采取強制的決定,制作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4.送達責任:應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直接送達當事人。
    ????5.執行責任: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
    ????6.監管責任: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五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
    ????3-2.【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頒布,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6.【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三) 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2

    行政強制

    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強制


    縣民政局

    【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1.催告責任:民政部門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和被撤銷登記的應當催告違法行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達催告書并直接送達當事人。
    ????2.聽取陳述申辯責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強制決定之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3.決定責任:當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門應通過調查取證,依照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是否采取強制的決定,制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4.送達責任:應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直接送達當事人。
    ????5.執行責任: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
    ????6.監管責任: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五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
    ????3-2.【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四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6.【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第十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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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鹿寨縣民政局行政強制清單

    來源: 鹿寨縣民政局  |   發布日期: 2023-07-10 16:30   

    序號

    權力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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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清單

    備注

    項目名稱

    子項名稱

    實施主體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1

    行政強制

    對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的行政強制


    縣民政局

    【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1.催告責任:民政部門對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和被撤銷登記的應當催告違法行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達催告書并直接送達當事人。
    ????2.聽取陳述申辯責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強制決定之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3.決定責任:當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門應通過調查取證,依照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是否采取強制的決定,制作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4.送達責任:應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直接送達當事人。
    ????5.執行責任: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
    ????6.監管責任: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五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
    ????3-2.【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頒布,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6.【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0號公布,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三) 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2

    行政強制

    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政強制


    縣民政局

    【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1.催告責任:民政部門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和被撤銷登記的應當催告違法行為人采取措施治理,下達催告書并直接送達當事人。
    ????2.聽取陳述申辯責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強制決定之前,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3.決定責任:當事人逾期不治理的,民政部門應通過調查取證,依照事實和法律規定做出是否采取強制的決定,制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4.送達責任:應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直接送達當事人。
    ????5.執行責任: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
    ????6.監管責任: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的封存和收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五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
    ????3-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七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做出強制執行決定。
    ????3-2.【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被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登記證書和印章。
    ????4.【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八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1年主席令第49號公布)第三十四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6.【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第十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三)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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